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 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