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审计、监察、房管、人民银行、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组成。其中,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不少于2/3。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制。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