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分中心、管理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整顿或取消开户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