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缴存第二十一条有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存的,应当为职工补缴。计算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时,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