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缴存第十八条有效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