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第二十五条有效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需要提取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的,应当经本人书面同意。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