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缴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管理中心应将受理结果及时告知。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