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5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5月30日
- 条文数
- 6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虐待、遗弃、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市和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的实施,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基础数据信息系统,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民政、卫生健康、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做好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监测、评估和残疾人的统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参与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市和区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政府授权负责联系、指导、管理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提供相关服务,做好残疾人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应当有残疾人或者残疾人工作者。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本市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干部培养、选拔机制。
本市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兴办残疾人康复、教育、托养、无障碍信息交流等服务机构和项目,发展残疾人服务业。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向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机构捐赠等形式参与残疾人事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和服务。
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残疾人事业,鼓励志愿者学习、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志愿者权益。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医疗机构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为残疾人申请残疾评定提供便利和服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
第二章康复
市卫生健康、民政、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技术和服务规范,实行规范化管理,保障残疾人得到有效的康复服务。
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指导社区服务组织、计划生育服务站、社区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提供社区康复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儿童残疾的早期监测、发现、转诊和干预纳入市和区及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三级保健网,组织医疗机构建立儿童残疾早期报告制度。
对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早期筛查、诊断、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抢救性康复服务。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辅助器具的适配评估、供应、配发、维修、改造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配置和更换辅助器具,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救助或者补贴。
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实行基本药物免费制度。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药物费用中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以外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各类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增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开展康复科学研究与教学。
第三章教育
市教育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特殊教育机构的办学标准和残疾人教育评估标准。
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标准执行。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特殊教育机构设立残疾儿童学前班。
支持、鼓励社会公益性组织兴办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启智班等,对残疾儿童进行心理康复、智力开发、行走定向及听力、视力、言语、肢体等功能训练。
残疾人康复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保障机构内的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应当通过随班就读或者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残疾人实施文化教育和职业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特点开展职业教育。
本市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接受高级中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
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人参加国家各类升学考试提供大字试卷、盲文试卷等便利条件或者组织专门服务人员予以协助;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及从事聋人手语、盲文翻译的专业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特殊教育津贴。对承担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给予岗位补助。对从事特殊教育满十年的,发给荣誉证书,累计十五年以上并从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费的计算基数。
本市建立和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持证上岗、培训考核、职称评定和表彰奖励制度。
第四章劳动就业
市和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应当统筹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和实施残疾人就业规划,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监督,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使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先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照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残疾人自主创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享受资金扶持、社会保险补贴和信贷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公益性岗位,按照合理、就近、便利的原则安置残疾人就业。
鼓励有条件的经济实体或者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采取建设助残基地等多种形式,扶持农村残疾人开展生产劳动。
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设施或者为残疾人提供合适的职业康复劳动项目。
残疾人进行职业康复劳动和其他庇护性劳动的机构和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岗前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可以就残疾职工的特殊保障签订集体合同。
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岗位推荐等就业服务,并为用人单位提供残疾人就业信息,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支持社会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介绍等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在职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第五章文化生活
政府应当提供适应残疾人特殊需要的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
(一)组织和扶持盲人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二)公共媒体设置反映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生活的栏目,安排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三)开发推广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项目,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残疾人运动会。
(四)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应当为残疾人参与活动提供方便和照顾。
(五)公园、旅游景点、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并提供辅助性服务。
第六章社会保障
本市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补贴。
本市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分类救助原则,适当提高城乡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对象的救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并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家庭予以照顾。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应当有无障碍设计并专门设计建造部分适合残疾人生活、居住的住房。实施农村住房救助时,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家庭。
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对城乡经济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在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遇到的困难给予及时救助。
本市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和就业及收入状况,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社区资源建立综合服务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康复、日间照料、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
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等居家服务。
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可以免费携带。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残疾人集中的企业、学校、居住区、公共服务机构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支持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维修,保证设施完好和安全使用。
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开政务信息应当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获取信息。
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应当在必要的服务区域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有条件的应当提供手语服务。
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在方便通行的区域按照停车位总数2%的比例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比例不足一个的至少应当设置1个无障碍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显著标志,并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无障碍停车位使用的管理。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员在残疾人停放机动车时,应当进行引导,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
残疾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在本市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第八章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二)无正当理由解除或者终止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未依法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其他侵犯残疾人劳动权益的。
对未按规定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建立用人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根据规定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