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虐待、遗弃、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