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文化生活第四十三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鼓励、组织本单位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残疾人参加区级以上组织的文艺、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保证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无工作单位的,由组织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