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第五十四条有效政府应当推动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研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开政务信息应当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获取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应当在必要的服务区域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有条件的应当提供手语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