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本市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加强残疾人学前教育、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机构建设,开展教育督导和评估,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