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三十二条有效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先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