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康复第二十一条有效卫生健康、民政、教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完善培养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定期进行技术培训,鼓励卫生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者从事残疾人康复工作。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各类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增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开展康复科学研究与教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