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康复第十六条有效从事康复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与开展康复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和专业人员,并按照残疾人康复技术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