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以及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