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和残疾预防体系,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完善产前检查制度,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