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三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村残疾人开展生产劳动,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销售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鼓励有条件的经济实体或者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采取建设助残基地等多种形式,扶持农村残疾人开展生产劳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