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三十四条有效由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根据岗位性质和残疾人特点,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公益性岗位,按照合理、就近、便利的原则安置残疾人就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