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由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根据岗位性质和残疾人特点,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公益性岗位,按照合理、就近、便利的原则安置残疾人就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