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四条有效本市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特殊教育机构设立残疾儿童学前班。支持、鼓励社会公益性组织兴办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启智班等,对残疾儿童进行心理康复、智力开发、行走定向及听力、视力、言语、肢体等功能训练。残疾人康复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保障机构内的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