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二)无正当理由解除或者终止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未依法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其他侵犯残疾人劳动权益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