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12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1月18日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
的决议
(201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查了《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17年11月20日黄山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
涉及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古建筑包括古民居、古祠堂、古牌坊、古书院、古寺庙、古戏台、古楼阁、古城墙、古码头、古水系、古塔、古桥、古坝、古亭、古道、古井等建筑物、构筑物。
古建筑构件包括天花、藻井、隔扇、门窗、隔断、斗拱、雀替、斜撑、梁柱、门罩、匾额、柱础、吻兽、抱鼓石等木构件、石构件、砖构件。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建筑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古建筑保护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古建筑的日常巡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古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古建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古建筑保护村规民约,自觉开展古建筑保护。
每年六月的第二周为古建筑保护宣传活动周。
列入保护名录的古建筑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列入保护名录的古建筑失去保护价值,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核准退出名录。
古建筑应当按照专项保护规划和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保护和利用。
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有损于古建筑保护的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上述作业的,应当经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国有古建筑,其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使用人不明确的,古建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是保护责任人。
非国有古建筑,其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对古建筑进行日常维护、维修;
(二)落实古建筑防火、防虫、防盗等安全措施;
(三)接受文物、消防等有关部门的监管、指导和培训;
(四)其他依法或者依据约定应当履行的保护义务。
古建筑维修费用应当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从古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经专项资金补助维修的古民居,其所有权人出售的,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从出售古民居的收益中收回补助资金,用于其他古建筑的保护。
古建筑被辟为经营场所的,提取不低于10%的经营收入用于古建筑的维修、保养和安全管理,并接受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古建筑保护和利用。
保护责任人未履行维护责任或者未尽到维修义务的,古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督促保护责任人履行维修责任。
古建筑需迁移保护的,由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迁移出本市范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实施迁移保护的古建筑,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测绘、文字、影像等建档工作。
鼓励本市的文物收藏单位对非国有古建筑散落构件征集保护。
捐赠古建筑散落构件给文物收藏单位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古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鼓励在不损害古建筑结构的前提下,采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一)外墙上增设、拆改门窗等擅自改变古建筑外观和风貌;
(二)擅自拆卸古建筑构件;
(三)损坏古建筑承重结构;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
(五)古建筑内生产、经营、储存、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古井或者古水系填埋、覆压、截断等;
(七)对古道挖毁截断、盗取石材、覆盖路面、改造硬化等;
(八)其他危害和影响古建筑安全的行为。
(一)开办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 ;
(二)开设徽州民间艺术、传统工艺、民俗展示、非遗传习场所;
(三)开办教育培训、文化创意基地;
(四)开发旅游景点;
(五)开办民宿、客栈;
(六)举办文化体验活动;
(七)其他有利于古建筑保护的利用方式。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集体土地上的古民居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
市人民政府整合全市古民居产权集中交易平台,促进古民居产权依法有序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