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古建筑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