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古建筑修缮应当采用传统工艺技术和原有材质,适度运用已验证有利于古建筑长期保护的、可逆性的新工艺技术和新材料。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