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利用古建筑应当保持古建筑周边环境原有的人文生态及历史风貌,不得破坏古建筑原有内部结构。古建筑使用人应当制定古建筑利用方案,报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