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和影响古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一)外墙上增设、拆改门窗等擅自改变古建筑外观和风貌;(二)擅自拆卸古建筑构件;(三)损坏古建筑承重结构;(四)违法搭建建筑物;(五)古建筑内生产、经营、储存、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六)对古井或者古水系填埋、覆压、截断等;(七)对古道挖毁截断、盗取石材、覆盖路面、改造硬化等;(八)其他危害和影响古建筑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