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和影响古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外墙上增设、拆改门窗等擅自改变古建筑外观和风貌;

(二)擅自拆卸古建筑构件;

(三)损坏古建筑承重结构;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

(五)古建筑内生产、经营、储存、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古井或者古水系填埋、覆压、截断等;

(七)对古道挖毁截断、盗取石材、覆盖路面、改造硬化等;

(八)其他危害和影响古建筑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