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公安机关、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建筑消防工作监督管理,制定消防安全整治方案,组织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消除火灾隐患。古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消防安全员,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古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鼓励在不损害古建筑结构的前提下,采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