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古建筑保护范围并公布。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有损于古建筑保护的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上述作业的,应当经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