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古建筑保护规划。市、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建筑保护规划,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包含古建筑基本信息、保护范围和使用要求的古建筑保护图则,并予以公布。

古建筑应当按照专项保护规划和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保护和利用。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