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古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古建筑进行日常维护、维修;

(二)落实古建筑防火、防虫、防盗等安全措施;

(三)接受文物、消防等有关部门的监管、指导和培训;

(四)其他依法或者依据约定应当履行的保护义务。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