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古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对古建筑进行日常维护、维修;(二)落实古建筑防火、防虫、防盗等安全措施;(三)接受文物、消防等有关部门的监管、指导和培训;(四)其他依法或者依据约定应当履行的保护义务。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