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对国有古建筑散落构件,由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保管或者收藏,并登记造册。鼓励本市的文物收藏单位对非国有古建筑散落构件征集保护。捐赠古建筑散落构件给文物收藏单位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