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迁移古建筑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