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古建筑应当原址保护。因地质灾害、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确实无法原址保护的,可以通过迁移进行保护。古建筑需迁移保护的,由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迁移出本市范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实施迁移保护的古建筑,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测绘、文字、影像等建档工作。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