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徽州古建筑(以下简称古建筑)及其构件的保护。

涉及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