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鼓励通过以下方式依法合理利用古建筑:(一)开办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 ;(二)开设徽州民间艺术、传统工艺、民俗展示、非遗传习场所;(三)开办教育培训、文化创意基地;(四)开发旅游景点;(五)开办民宿、客栈;(六)举办文化体验活动;(七)其他有利于古建筑保护的利用方式。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