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7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3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阿诗玛文化
传承与保护条例
(2018年2月12日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一)彝族撒尼语口传叙事长诗《阿诗玛》《尼迷诗》《圭山彩虹》《竹叶长青》等传统文学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文字等;
(二)《远方的客人请你留下来》等传统音乐;
(三)彝族三弦舞(撒尼大三弦)、霸王鞭舞、鼓舞、叉舞、狮虎舞等传统舞蹈;
(四)农民画等传统美术;
(五)彝族纺、染、织、绣、雕刻等传统手工艺;
(六)彝族摔跤、斗牛等传统体育和游艺;
(七)火把节、密枝节等传统节庆;
(八)毕摩礼仪及彝族祭祖、祭火、祭密枝、祭龙、祭山神等传统礼仪;
(九)与阿诗玛文化相关的手稿、经卷、典籍等文献;
(十)其他阿诗玛文化表现形式。
(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资金。
(一)宣传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规划;
(三)组织开展阿诗玛文化调查、认定、记录,并建立健全档案和相关数据库;
(四)组织评审、推荐阿诗玛文化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五)管理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资金;
(六)抢救濒危的阿诗玛文化项目;
(七)开展与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相关的其他工作。
自治县各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的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评审后拟列入阿诗玛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日。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示结果,拟定阿诗玛文化保护名录,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由本人或者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阿诗玛文化表现形式;
(二)保存并能熟练使用与阿诗玛文化相关的原始文献、资料、实物;
(三)在特定领域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具有较大影响,且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的,应当同时列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传承人;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阿诗玛文化普查调查、挖掘整理等工作;
(四)参与阿诗玛文化传播、展示和保护活动;
(五)接受相关部门指导、管理和考评。
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认定该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原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享受传承人待遇。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彝文手抄本叙事长诗《阿诗玛》、电影《阿诗玛》等阿诗玛文化相关载体予以整理保护。
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组织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校园等活动,促进阿诗玛文化的传承、传播。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特殊政策招聘毕摩传承人,从事彝族语言文字翻译及运用、彝族古籍整理、彝族民俗礼仪指导等工作。
自治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火草的自然繁殖和人工种植方法的研究,保障火草布生产原料。
自治县提倡公民在重大节庆活动和节日期间,穿戴少数民族服饰。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穿戴有阿诗玛文化特色的服饰。旅游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应当穿戴少数民族服饰。
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和石林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石林景区阿诗玛文化氛围营造,以阿诗玛化身石和电影《阿诗玛》中阿诗玛活化形象为依托,广泛传播阿诗玛文化,丰富旅游内涵。
(一)开展彝族摔跤、斗牛、彝族三弦舞、叉舞、鼓舞等群众性传统文体活动;
(二)收集、整理、编纂和出版与阿诗玛文化相关的各种资料;
(三)对传统文学、歌舞、音乐、美术、雕塑等阿诗玛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再创作;
(四)以阿诗玛文化为基础研发文化创意产品;
(五)开展阿诗玛文化的调查研究及学术研讨;
(六)开发具有阿诗玛文化特色的传统饮食;
(七)建设具有阿诗玛文化特色的民居、场所,开展特色旅游经营活动。
开发利用阿诗玛文化资源,应当尊重原有文化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阿诗玛文化资源。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进行阿诗玛文化参观学习、开发建设等活动,应当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
自治县公安、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追缴的阿诗玛文化资料、实物,依法定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后,应当移交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阿诗玛文化资料、实物捐赠给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
(一)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