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火草布、麻布的制作工艺及彝族刺绣技艺等彝族服饰的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自治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火草的自然繁殖和人工种植方法的研究,保障火草布生产原料。

自治县提倡公民在重大节庆活动和节日期间,穿戴少数民族服饰。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穿戴有阿诗玛文化特色的服饰。旅游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应当穿戴少数民族服饰。

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