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征集或者受赠的阿诗玛文化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侵占。自治县公安、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追缴的阿诗玛文化资料、实物,依法定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后,应当移交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阿诗玛文化资料、实物捐赠给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