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征集或者受赠的阿诗玛文化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侵占。

自治县公安、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追缴的阿诗玛文化资料、实物,依法定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后,应当移交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阿诗玛文化资料、实物捐赠给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

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