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阿诗玛文化相关内容编入乡土教材。鼓励中小学、幼儿园开展与阿诗玛文化相关的艺术、体育及语言文字教学。

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组织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校园等活动,促进阿诗玛文化的传承、传播。

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