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阿诗玛文化表现形式;(二)保存并能熟练使用与阿诗玛文化相关的原始文献、资料、实物;(三)在特定领域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具有较大影响,且积极开展传承活动。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的,应当同时列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