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以阿诗玛文化主题公园、阿诗玛文化展示馆、阿诗玛文化传习馆等为载体,展示和传播阿诗玛文化。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和石林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石林景区阿诗玛文化氛围营造,以阿诗玛化身石和电影《阿诗玛》中阿诗玛活化形象为依托,广泛传播阿诗玛文化,丰富旅游内涵。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