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展彝族摔跤、斗牛、彝族三弦舞、叉舞、鼓舞等群众性传统文体活动;
(二)收集、整理、编纂和出版与阿诗玛文化相关的各种资料;
(三)对传统文学、歌舞、音乐、美术、雕塑等阿诗玛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再创作;
(四)以阿诗玛文化为基础研发文化创意产品;
(五)开展阿诗玛文化的调查研究及学术研讨;
(六)开发具有阿诗玛文化特色的传统饮食;
(七)建设具有阿诗玛文化特色的民居、场所,开展特色旅游经营活动。
开发利用阿诗玛文化资源,应当尊重原有文化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阿诗玛文化资源。
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