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阿诗玛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规划;
(三)组织开展阿诗玛文化调查、认定、记录,并建立健全档案和相关数据库;
(四)组织评审、推荐阿诗玛文化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五)管理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资金;
(六)抢救濒危的阿诗玛文化项目;
(七)开展与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相关的其他工作。
自治县各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的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