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县民族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制定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考评管理办法,对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批评教育,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给予表扬。

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认定该阿诗玛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原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享受传承人待遇。

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