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
- 制定机关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11月6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4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8月23日毕节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重合的区域,还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的相关规定。
风景名胜区是以大面积野生杜鹃群落景观为特色可供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具体范围根据《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
前款规定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并公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风景名胜区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经营管理改革,提升经营服务质量,统筹城乡发展,完善利益链接和分配机制,建设宜居、宜业、宜游风景名胜区。
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情况开展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管委会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管委会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的相关工作。
鼓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村组、社区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参与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
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百里杜鹃省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百里杜鹃国家森林公园规划相互协调。
风景名胜区内的镇规划、乡规划、村寨规划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规划。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建设项目竣工或者临时建筑拆除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生态环境。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专项资金通过门票收入、财政拨款、社会捐助、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等渠道筹集。
管委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三章保护利用
(一)以界碑、标牌等方式设置风景名胜区范围保护标志,标明界区;
(二)对杜鹃等古树、名木、珍稀树木进行调查、鉴定、分类、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三)加强动植物病虫害防治和保护工作,禁止引入有害外来物种,维护生态平衡;
(四)对天坑溶洞、奇峰异石、草原、石雕石刻等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五)对一级保护区景点实行定期封闭、轮流开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毁林、砍柴、修坟立碑、损毁岩溶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
(二)设立各类开发区;
(三)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四)捕猎野生动物,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等;
(五)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烟花爆竹,在指定区域以外烧香点烛、焚烧垃圾、秸秆和枯枝落叶等;
(六)擅自砍伐、挖掘树根、移植杜鹃树木;
(七)擅自引入未经检验检疫的动植物;
(八)擅自摆摊设点、在景物周围圈占拍摄位置;
(九)在杜鹃树木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十)采摘杜鹃花;
(十一)乱扔垃圾;
(十二)其他破坏生态环境和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一级保护区外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破坏自然景观等风景名胜资源。
风景名胜区内土地、森林、林木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通过租赁、入股等方式,逐步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实现利益共享。
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物种标本或者繁殖材料的,应当经管委会批准后,按照规定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矿山关闭应当制定生态修复方案,由采矿权人或者其他责任主体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一)设置农贸市场,从事交通运输、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
(二)举办大型游乐、文体、演出、会展、训练、竞赛等活动;
(三)摄制电影、电视、宣传片等;
(四)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五)野营、探险等活动;
(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生态系统,组织开展与自然资源保护有关的科研、科普、宣传教育等活动;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保护具体管理制度;
(四)组织指导风景名胜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遗迹、人文景观等方面的保护管理制度;
(五)保护和培育风景名胜资源、生态环境,维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六)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七)监督建设、旅游、经营、科研等活动,维护景区游览秩序和游客合法权益;
(八)负责公共基础设施上报、监督、管理工作;
(九)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有关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捕猎野生动物,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等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管委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指定区域以外烧香点烛、焚烧垃圾、秸秆和枯枝落叶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摆摊设点、在景物周围圈占拍摄位置的,由管委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在风景名胜区内杜鹃树木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管委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50元罚款;
(六)在风景名胜区内采摘杜鹃花的,由管委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处以每朵50元罚款;擅自砍伐、挖掘树根、移植杜鹃树木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