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管委会设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专项资金。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专项资金通过门票收入、财政拨款、社会捐助、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等渠道筹集。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