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外,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