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管委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生态系统,组织开展与自然资源保护有关的科研、科普、宣传教育等活动;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保护具体管理制度;

(四)组织指导风景名胜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遗迹、人文景观等方面的保护管理制度;

(五)保护和培育风景名胜资源、生态环境,维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六)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七)监督建设、旅游、经营、科研等活动,维护景区游览秩序和游客合法权益;

(八)负责公共基础设施上报、监督、管理工作;

(九)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有关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