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外,禁止建设畜禽、水产养殖场所,敞养、放养畜禽;限制非游览性的机动交通工具进入;限制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参观游览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