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一)设置农贸市场,从事交通运输、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

(二)举办大型游乐、文体、演出、会展、训练、竞赛等活动;

(三)摄制电影、电视、宣传片等;

(四)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五)野营、探险等活动;

(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