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一)设置农贸市场,从事交通运输、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二)举办大型游乐、文体、演出、会展、训练、竞赛等活动;(三)摄制电影、电视、宣传片等;(四)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五)野营、探险等活动;(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